该商标被恶意注册。这个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有一点。如果商标被恶意注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回主动权?我相信你知道的不多。下面,快创通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商标注册原则,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注册公司代理机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对在先权利进行了解释,即当事人在商标诉讼申请日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
什么是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其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至此,法律规定姓名权为法定民事权利。
此外,《条例》第二十条还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商标诉讼损害其姓名权。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识是指自然人的,容易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是自然人许可的或者与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权。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认定在先权利的范围,但间接确认了姓名权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思路属于商标侵权的客体。
因此,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民事权利,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那我自然就有了取名字的权利。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就是说,已经注册商标的个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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