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欠债认缴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欠债认缴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 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 公司设立 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二、认缴制可以随意填写 注册资金 吗?
注册资本虚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强制性监管的放松意味着企业和投资者自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为自己认识不够引起的风险,可是要自己承担的。认缴不等于不缴,早晚都还是要缴,注册资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个空洞的数字。
《 公司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偿 债务 , 债权人 可以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和全体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
意思就是说,如果因为注册资本没有缴付到位而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的,股东需要在承诺缴纳的金额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认缴的金额越高,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比如, 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A、B两个股东各自认缴500万,后来公司欠债800万,但公司经营积累的自有财产只有300万,还差500万不能清偿,那么对公司不能清偿的500万,股东A、B就要在各自认缴的500万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如果当初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则A、B就是在各自认缴的50万内承担还款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新的《公司法》出现之后,对于相关的公司成立的要件并没有做出非常严格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可以自行的在 公司章程 内部当中约定一些注册资本缴纳的时间和缴纳的具体的金额。公司成立之初的话,并不需要这么多的资本实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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